产生品和被盗、被抢、丢掉案子的单位未采纳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规则陈述的处置

时间: 2023-08-29 16:00:32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品和管理法令》(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产生品和被盗、被抢、丢掉案子的单位,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未采纳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许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陈述的,由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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