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生品和被盗、被抢、丢掉案子的单位未采纳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陈述的处分

时间: 2023-08-28 15:14:07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品和管理法令》(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产生品和被盗、被抢、丢掉案子的单位,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未采纳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许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陈述的,由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责任,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则由药监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规则的责任分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