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定日县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管理的公告

时间: 2024-02-02 04:18:32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为加强定日县辖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选择在本县持有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应当留存带有供应公司名称或印章的购气凭证,对燃气供应单位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燃料气体。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依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器设备,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餐饮场所服务经营单位选购的燃烧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的灶具。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按时换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燃气设施,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取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液化气罐等使用年数的限制不应超过8年,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出厂之日起,4年要按照要求检验1次,满8年按报废瓶处理。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使用年数的限制不应超过3年。

  (六)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每次购气更换钢瓶时,应用手机扫钢瓶“二维码追溯标签”确认钢瓶有效期和充装单位,对于“无二维码追溯标签”和充装信息与供应单位不符时,应要求供应单位更换,并拨打12319(或)举报电话。

  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用气场所应当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1、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电子标签、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设施、无3C认证的燃气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3、与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应采取不锈钢波纹管,长度控制在1.2-2米,气瓶与灶具的间距不可以少于0.5米,连接处用专用卡丝固定,不得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不锈钢波纹管存在弯折、拉伸、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其他软管按照标注年限使用,最长使用年数的限制为2年,当出现破损、老化等不适宜接着使用现象时,应及时更换。

  4、气瓶的放置和使用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暴晒;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米以上。

  5、液化气瓶严禁摔、踢、滚和撞击,气瓶应当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蒸汽或用热水加热气瓶。

  6、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用餐场所等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餐饮区、营业厅、库房、卧室内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7、禁止使用气液两相钢瓶,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8.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使用应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存瓶总量超过100公斤(折合2瓶50公斤或7瓶以上15公斤气瓶)时,应单独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高度不能低于2.2米,内部必须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设备,电器开关应当设置在室外。

  9.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10.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得采用明火试漏(可以用肥皂水测试),非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修理角阀和调压阀,液化气使用完后,不得自行倾倒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和大量堆放空气瓶,不得用火、蒸汽、热水或别的热源对钢瓶加热。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钢瓶相互倒气。

  11.已过期或报废气瓶,应交由供气单位对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严禁私自拆解气瓶。

  12.实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餐饮及娱乐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风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将严厉打击查处燃气使用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希望相关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积极举报违规使用燃气的违法行为。

  定日县餐饮场所非法使用燃气举报电线(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热线)(定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