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公开曝光10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12 11:43:56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近日,记者从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2023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整改隐患,严厉打非治违,集中查办了一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警示企业增强遵法守法意识,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高压严管氛围,倒逼企业自觉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泰安市应急局公开曝光2023年第四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泰安第一运营中心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行刑衔接案)

  2023年10月24日,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治安大队、泰山区交通局对举报油罐车非法加油事项做核查,经查发现:泰安市南上高村某健身俱乐部院东侧一处院内发现两台张贴危险品标志牌的油罐车,现场一辆白色轿车正在加油。经询问实际负责人王某,证实两台油罐车内盛装液体均为汽油,未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10月26日,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测,结论为该液体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电-15℃,属于危险化学品。10月24日,泰安市安如泰山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具有有几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泰山区应急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办理。11月23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广西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泰安第一运营中心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2日,岱岳区应急局执法大队联合危化科、大汶口镇安监办,对区应急局危化科移交的“泰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储存设施(油罐)变更,未提交相关变更手续”违法线索做出详细的调查。经现场核查相关材料、查看有关设施,以及询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查实该企业存在“储存设施(油罐)变更,未提交相关变更手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5号第2裁量档次,岱岳区应急局对泰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按照安全生产举报线索,岱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到岱岳区满庄镇钢材大市场对一起网络售卖烟花爆竹制品的群众举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储存任何烟花爆竹制品,经询问泰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董某,查实董某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进行宣传、售卖烟花爆竹制品,联系厂家直接发货到客户方,不存储任何烟花爆竹制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董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等信息,确认了董某违法销售行为及违法来得到的额度。另查明,董某曾在2022年12月20日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公司名称:泰安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2月19日,已经超期。泰安市某材料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后利用互联网渠道售卖烟花爆竹制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5号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岱岳区应急局责令泰安市某材料有限公司立马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303元。

  2023年10月23日,按照泰安市应急局移交的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分级分类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事故水池处使用离心泵抽水,仅有一名承包商作业人员,且该承包商作业人员进入阀门井(高约2米)关阀,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该受限空间为事故水池旁阀门井,阀门井内有可能积聚汽油和柴油油气),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规定。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号第1裁量档次,新泰市应急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日,肥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按公司制定的双氧水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将双氧水溶液存放至双氧水仓库,而是存放在生产车间内,涉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庆、安全员张某进行了现场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并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限期整改隐患。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肥城市应急局分别对该企业、负责人陈某庆和安全员张某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行刑衔接案)

  2023年12月6日,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线索,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山区上高街道某汽车尾气清洁剂服务站现场核查时发现:该服务站现场存有14箱汽车尾气清洁剂,附近汇盛广场进出口处一辆厢式货车(车牌号:豫C9**98)内存有约220箱汽车尾气清洁剂。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孔某某,其承认所推广经营的汽车尾气清洁剂为危险化学品,该服务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汽车尾气清洁剂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相关执法文书,对现场汽车尾气清洁剂进行了查封扣押。12月8日,经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某确认,泰山区上高街道某汽车尾气清洁剂服务站为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推广经营场所,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月12日,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验,结论为该汽车尾气清洁剂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电-15℃,属于危险化学品。12月16日,泰安市安如泰山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该汽车尾气清洁剂服务站储存及汽车加注场所,具有有几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12月20日,泰山区应急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办理。

  2022年6月,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催缴,当事人均拒绝配合。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法定催告期满后,泰山区应急局申请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作出裁定,认定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同时联合泰山区应急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说理释法。最终,2023年12月,泰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了贰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和贰万元的加处罚款。

  2023年12月,根据《宁阳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宁阳县应急局对宁阳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调取了有限空间作业的书面记录等证据材料,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16号第1裁量档次,宁阳县应急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按照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举报内容,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东平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升井记录,发现2023年7月12日暴雨天气停产撤人期间,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井下68名工人已全部升井,但调取视频监控回放录像,却发现只有7名工人升井,其余61名工人并未升井。经询问查实,当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通知安全科长宋某收取61名工人定位卡带至井上,但61名工人继续在井下作业。该企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平县应急局分别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和安全科长宋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7日,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东平县某加油站开展换证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某安全评价公司2022年7月5日为该加油站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汽油罐通气管口与北侧民房防火间距、西侧架空电力线与加油机防火间距均与现场实际不一致,属于失实报告。河南某安全评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8号第1裁量档次,东平县应急局对该安全评价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马蔚 通讯员 马光鑫 报道 )

  (大众日报及所属“大众”客户端欢迎各界投稿,提供线索,包括文字、照片、短视频,文字投稿务必配上照片、短视频,请投大众日报泰安记者站电子邮箱,热线电话:。来稿请务必注明作者、手机,以便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