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最高可罚20万元!

时间: 2023-09-06 02:41:51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为推进《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企业实践操控人的七项安全出产职责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出产“十五条硬办法”和省、市安委会65条具体办法落地收效,继续深入开展“安监1710”举动,引导广阔出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定时对安全出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曝光,做到“查办一个、震撼一批、教育一片”。

  近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兴社区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风险化学品暂时寄存点门口和喷涂作业岗位共2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因风险化学品暂时寄存点寄存的风险化学品是带毒性的易燃液体,喷涂作业岗位运用的化学品也是带毒性的易燃液体,根据《安全标志及其运用导则》(GB 2894-2008)和《风险货品品名表》(GB 12268-2005)的要求,该单位风险化学品暂时寄存点门口和喷涂作业岗位需求设置显着的“留神火灾”和“留神中毒”等正告标志。

  该企业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执法人员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标志是设在作业现场的第一道防地,能提示工人防备风险,然后防止事端。当风险产生时,可以指示人们赶快逃离或许指示人们采纳正确、有用、得力的办法,对损害加以遏止。各企业要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职责:(一)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