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容易在社会上造成危害或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物品,国家会对其进行管制,这这中间还包括了刀具、药品以及化学用品等等。其中一部分品也受到了国家的管制,那国家管制的品有多少种?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品管制范围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类和合成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

  第六十五条药监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合乎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品和,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原料药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品和第一类,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品和第一类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第二类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品和的,由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品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第七十三条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处方进行核对,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品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品和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品和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品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品和第一类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品和的,由药监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品和交易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发生品和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品和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品和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品和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监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监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目前我国管制的品包括了七大类、共118种。对于管制药品,无论原料的种植、药品的生产还是销售都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严格依照国家的要求做。如果非法生产或销售这些管制药品,轻则会承担罚款,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时间: 2023-09-07 03:15:15 |   作者: 淘金网app最新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