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依规定报告的。

  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管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依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这些是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危险物品、进行危险作业等方面规定的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否则就非常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甚至因此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本条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本条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于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98条,删去了“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5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给予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原条文规定的选择性处罚措施,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5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违法成本。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同时给予以下三种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2)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低于10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罚款的处罚;(3)给予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决定。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则不再给予以上三种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出于过失,客观上需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由于违反管理规定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均不构成本罪。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1.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法,规定的各项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来说,凡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各种情形,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可以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实际中往往还要根据工作经验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主动予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视情况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凡是事故隐患都具有危险性,都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有的事故隐患现实性不是很突出,并且其消除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无法立即消除,比如需要补办某些手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消除。但是,对于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在责令限期消除的期限问题上,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应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消除时限,期限过长或者过短都不合适,既不能让生产经营单位客观上因时间太短而无法消除事故隐患,也不能过于宽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法律没有对责令限期消除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如何确定这个期限,本质上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行使自由裁量权绝非随意而为,同样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责令限期消除的期限,应当在综合考虑消除事故隐患需要的时间、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同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99条相比,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消除还是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都应当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况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增加了相应的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视程度,也有利于更好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同时给予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以上处罚措施的实施不以实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前提,只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不论是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都应当给予处罚。

  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危险作业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犯罪,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明知;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即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三是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

时间: 2023-08-15 01:59:36 |   作者: 淘金网是什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