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背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则。

  你作为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违背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则,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时间: 2023-09-13 10:22:21 |   作者: 淘金网是什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