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损坏的品和如何正确地处理?

时间: 2023-08-26 14:00:33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生产、经营企业登记造册,并对所在地县级药监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县级药监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应当登记造册,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3.对依法收缴的品和,除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卫生行政执法依法收缴的品和,由卫生监督机构登记造册,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4.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可依据《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品和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品和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依法收缴的品和,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行百步者半九十,只有把精麻药品的监控做到全过程、全周期,才是生煎同学的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