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时间: 2024-03-01 13:06:06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无证卖煤气会怎么处罚?

  前不久小编针对目前液化气市场无证经营情况如何处罚做了解说。有人留言咨询,如果要合法经营,需要办理哪些证件,这些理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小编为此查阅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为大家介绍下瓶装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件的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1、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2、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6、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6条; 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燃气管理条例或者管理办法等。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瓶装燃气)》; 2、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3、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燃气项目经燃气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文件; 5、燃气项目经发改部门同意立项核准的文件; 6、燃气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完工验收及验收备案资料; 7、燃气项目(场站)建筑规划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 8、燃气项目涉及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和安全附件应提供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 9、燃气项目(场站)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10、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11、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12、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业证明和聘用合同;

  14、 申请液化气充装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3)自有配送车辆清单(含车型、牌照等)及逐车的市交通委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和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安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最重要的包含: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作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公司制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制作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别的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详细情况确定。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来审查。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开的内容有: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综合下来,我们大家可以知道:要准备《规划手续证明》,《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同时还需要防爆资质证书,危化品经营,危化品储藏运输,充装管理人员资质等等。相关齐后,才开始合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而且每一个环节都要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来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开张营业。

  小编主要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给出条件和流程,其实各省市也会有地方燃气管理办法或者条例,所以在具体办理的时候请主要参考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