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风险驾驭罪这两个驾驭员在诸暨被判!

时间: 2024-01-07 06:53:05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近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和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黄某、周某在高速上不合法运送风险品驾驭案提起公诉,属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黄某、周某别离以风险驾驭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和拘役三个月十天,罚金七千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绍兴市范围内第一批违反规定运送风险化学品的风险驾驭案。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一直以来对要点车辆、要点违法实施大排查、大整治,第一批危化品运送风险驾驭案的判处充沛展现了我支队严管严治成效,营建了安全文明出行的高速行车次序。

  2020年12月17日,在S26诸永高速公路诸暨东收费站互通匝道,黄某驾驭轻型厢式货车运送疑似风险化学品,超越核定载质量200%以上,被四大队执勤民警抄获。

  据了解,黄某从公司收取完送货单后,自即将3箱“扣板搬运特白”塑料印刷 油墨(方形铁制箱装,每个1000KG,有危化品标识)、3桶 “凹版塑料表印半电子蓝”塑料印刷油墨(蓝色桶装,每个 18KG,有危化品标识)、5桶“聚氨酯通用复合黑”(金色桶装,每个18KG)装到自己车上,导航前往目的地。

  黄某明知自己不存在危化品运送资历,仍是驾驭非危化品运送专用车辆从浦江上沪昆高速、后转绍诸高速、诸永高速(全程制止危化品车辆通行),10 时40分许在诸暨东高速出口被绍兴高速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抄获。

  诸暨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风险驾驭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1月29日7时许,浙江嘉兴籍驾驭员周某驾驭小型一般客车从海宁市驶往上虞区丰惠镇,行进至G1522常台高速东关收费站出口时,被绍兴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和辅警拦下承受查看,发现该车后排座位悉数被撤除,装了整整一车货品。

  民警细心核对发现该车核定为6座的载客轿车,后排4个座位悉数被撤除,整个后排地板上悉数装满了疑似风险化学品物质。经清点,一共装载有3桶二甲苯、3桶异丙醇、2桶醋酸丁酯和10桶油墨,总重量达1500KG。后经判定,均为风险化学品。

  经问询周某从2020年5月至案发期间,屡次以相同的方法运送上述四类风险化学品。

  即风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送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易形成人员受伤或逝世和产业损毁而需求十分维护的化学物品。

  常用风险化学品按其主要风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紧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