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处理法令

时间: 2023-07-20 07:33:31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处理,标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出产、运营、购买、运送和进口、出口行为,避免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作毒品,保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产、运营、购买、运送和进口、出口实施分类处理和答应准则。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用于制毒的首要质料,第二类、第三类是能够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分类和种类,由本法令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种类需求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分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商务主管部分、卫生主管部分和海关总署提出计划,报国务院赞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许添加本法令规则以外的种类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分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计划,报国务院赞同。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分、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商务主管部分、卫生主管部分、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分、铁路主管部分、交通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处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和谐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运用阐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称号(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出产、运营、购买、运送和进口、出口,除应当恪守本法令的规则外,归于药品和风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恪守法令、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风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则。

  制止运用现金或许什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买卖。可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外。

  出产、运营、购买、运送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树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处理准则。

  第六条国家鼓舞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告发触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告发的部分应当为告发者保密。对告发事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给予奖赏。

  第七条请求出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本法令第八条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批阅,获得出产答应证后,方可进行出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能、处理人员具有安全出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常识,无毒品违法记载;

  请求出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要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备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请求出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批阅;请求出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批阅。

  前款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查看。对契合规则的,发给出产答应证,或许在企业现已获得的有关出产答应证件上标示;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查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产答应请求资料时,依据需求,能够进行实地核对和专家评定。

  第九条请求运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本法令第十条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批阅,获得运营答应证后,方可进行运营:

  (二)有契合国家规则的运营场所,需求贮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契合国家技能标准的仓储设备;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出售、处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常识,无毒品违法记载;

  第十条请求运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批阅;请求运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批阅。

  前款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查看。对契合规则的,发给运营答应证,或许在企业现已获得的有关运营答应证件上标示;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获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产答应或许按照本法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现已实施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案手续的出产企业,能够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可是,在厂外树立出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运营答应。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独制剂,由品定点运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获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答应的企业,应当凭出产、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运营规模改变挂号。未经改变挂号,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产、运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答应证被依法撤消的,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作出撤消决议之日起5日内告诉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被撤消答应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运营规模改变或许企业刊出挂号。

  第十三条出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出产之日起30日内,将出产的种类、数量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运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运营之日起30日内,将运营的种类、数量、首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存案;运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运营之日起30日内,将运营的种类、数量、首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四条请求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批阅,获得购买答应证:

  第十五条请求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批阅;请求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阅。

  前款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和证件进行查看。对契合规则的,发给购买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六条持有品、第一类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请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答应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种类、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个人自用购买少数高锰酸钾的,无须存案。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答应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托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托付文书。

  运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状况的,应当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述。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树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售台账,照实记载出售的种类、数量、日期、购买方等状况。出售台账和证明资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售状况,应当自出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存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单位,应当树立运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检。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售状况,应当自出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存案。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许在国务院公安部分确认的禁毒形势严峻的要点区域跨县级行政区域运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阅;运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阅。经批阅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证后,方可运送。

  运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送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存案资料的当日发给存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请求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应当提买卖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安排的,应当提交挂号证书(树立赞同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请求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请求之日起3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查看。对契合规则的,发给运送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对答应运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用的运送答应证;6个月内运送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用的运送答应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证应当载明拟运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状况以及运送答应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送供教育、科研运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运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许品运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许承运人持有依法获得的购买答应证明或许品调拨单的,无须请求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

  第二十四条承受货主托付运送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供给的运送答应证或许存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品与运送答应证或许存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种类类等状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送易制毒化学品,运送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带着运送答应证或许存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送过程中进行查看。

  第二十五条因医治疾病需求,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许患者托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自己的身份证明,能够随身带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可是不得超越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二十六条请求进口或许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或许其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批阅,获得进口或许出口答应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动:

  请求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答应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分出具的合法运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许进口方合法运用的确保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请求的商务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请求资料进行查看,必要时能够进行实地核对。对契合规则的,发给进口或许出口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分在作出答应决议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的赞同。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归于要点监控物品规模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施世界核对准则。易制毒化学品世界核对目录及核对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分规则、发布。

  对向毒品制作、贩运景象严峻的国家或许区域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法令规则种类以外的化学品的,能够在世界核对办法以外实施其他控制办法,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分、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分规则、发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许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照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许出口答应证。海关凭答应证处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则。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许在上述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请求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许出口答应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带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承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商务主管部分、卫生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铁路主管部分、交通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海关,应当按照本法令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购买、运送、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查看;对不合法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易制毒化学品,或许私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办。

  前款规则的行政主管部分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查看时,能够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仿制有关资料、记载有关状况、扣押相关的依据资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能够暂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查看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资料、物品,不得回绝或许藏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抄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许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监督下,差异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状况进行保管、收回,或许按照环境保护法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则,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监督下毁掉。其间,对收缴、抄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概毁掉。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许个人无力供给保管、收回或许毁掉费用的,保管、收回或许毁掉的费用在收回所得中开支,或许在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掉、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述,并同时陈述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商务主管部分或许卫生主管部分。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办,并向上级公安机关陈述;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逐级上报并协作公安机关的查办。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答应以及依法撤消答应的状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将出产、运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改变或许刊出挂号的状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分。

  第三十六条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答应或许存案的行政主管部分和公安机关陈述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状况;有条件的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单位,能够与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树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运营状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和谐协作,树立易制毒化学品处理状况、监督查看状况以及案子处理状况的通报、沟通机制。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答应或许存案私行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易制毒化学品,假造请求资料骗得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购买或许运送答应证,运用别人的或许假造、变造、失效的答应证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不合法出产、运营、购买或许运送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不合法出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质料以及不合法出产、运营、购买或许运送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东西,处不合法出产、运营、购买或许运送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缺乏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则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能够自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3年内,中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答应请求。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运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私运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海关法令、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分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背规则出产、运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能够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期限停产停业整理;逾期整理不合格的,撤消相应的答应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则树立安全处理准则的;

  (四)出产、运营、购买单位不记载或许不照实记载买卖状况、不按规则保存买卖记载或许不照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出售状况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运用现金或许什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买卖的;

  (八)出产、运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照实或许不准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和公安机关陈述年度出产、经销和库存等状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答应被依法撤消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运营规模改变或许企业刊出挂号的,按照前款规则,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分款。

  第四十一条运送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送答应证或许存案证明载明的种类、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状况不符,运送答应证种类不妥,或许运送人员未全程带着运送答应证或许存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风险物品运送资质的,运送主管部分能够依法撤消其运送资质。

  个人带着易制毒化学品不契合种类、数量规则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许个人拒不承受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监督查看的,由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分工作人员在处理工作中有应当答应而不答应、不应当答应而滥答应,不依法受理存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购买、运送和进口、出口答应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各自的责任规则款式并监制。

  本法令实施前现已从事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购买、运送或许进口、出口事务的,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从头请求答应。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二、带有*符号的种类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含质料药及其单独制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