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3-12-25 00:57:15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2023年5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物流有限公司在牛庄镇工业园一院落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无任何安全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东营区应急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院落西北角存放88桶化学品约1.96万升,所有物料均露天存放,现场无任何安全设备,大部分容器锈蚀严重,存在泄漏风险。

  经调查,该化学品系该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租赁院落期间存放,该物流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对每类物质取样后送相关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送检样品闭杯闪点均低于15℃,确定为危险化学品,存在较大爆炸危险性。东营区应急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针对该公司上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现实风险分析,并出具现实风险分析报告。经论证,该院落危险化学品堆放位置与西侧房屋、南侧某集输站原油储罐、东侧物流用房、北侧园区道路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采取防溢流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备,若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很可能会对周边企业及园区道路上的人员造成伤害。

  该物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情形,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东营区应急局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2023年8月11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区分局对嫌疑犯以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该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东营区应急局及时联合公安部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做处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类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东营区应急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对该案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邀请第三方对该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实风险分析,于法于理都十分妥当,也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规避风险。

  2023年8月8日,泰山区邱家店镇应急办在用无人机进行巡逻时,发现逯家庄村南的某超市院外挂有“新能源加注开业大吉”的横幅,邱家店镇应急办立即向泰山区应急局反映怀疑此处有非法加注的行为。

  泰山区应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人员对该地进行查处,经查发现:该新能源加注站未在泰安市泰山区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该场所进行查封,对现场的加注装置等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对该类物质取样后送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鉴别判定中心进行检验确定,确认该液体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燃液体,类别2,闭杯闪点0℃,属于危险化学品。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实风险性分析,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具有有几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进行了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移交公安部门办理。2023年9月12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嫌疑犯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8月8日,岱岳区应急局接到岱岳区马庄镇派出所移交刘某非法经营新能源高清燃料线索材料,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马庄镇应急办、马庄镇派出所对刘某经营的新能源高清燃料(疑似汽油甲醇混合物)进行抽样取证,当事人刘某全程参与取样过程。执法人员对样品进行了封口并让当事人刘某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1台小型撬装加油机(内有燃料约700升),东侧平房内存放一个新能源高清燃料吨包桶(内有燃料约 900 升),同时该间平房内存有较多可燃杂物。

  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11日正式立案。2023年8月16日岱岳区应急局将所取样品送至应急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检验确定,确认该新能源高清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2023年8月23日,岱岳区应急局委托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经营点安全现在的状况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经专家组综合判定该经营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有有几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应急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已立案查处。

  2023年8月16日,新泰市应急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新泰市石莱镇东石莱五村xxx号非法经营95新能源燃料,为过往车辆加注燃料”。8月17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经理刘某某陪同下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核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常经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新泰市石莱某某新能源经营所,经营场所地址为新泰市石莱镇东石莱五村xxx号,为二层建筑。该经营场所一楼为经营场所,门口有简易液体燃料加注工具,节能增效清洁剂空桶82桶(10L/桶),现场插座、电风扇均不防爆。楼梯间至二楼存放节能增效清洁剂1018桶(10L/桶)。经现场向登记经营者刘某某、实际经营者刁某某了解,该经营场所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无其他许可类证件,截止检查当日,已出售节能增效清洁剂30多桶。执法人员在石莱镇应急办人员、经营者刘某某共同见证下随机抽出2桶(10L/桶)节能增效清洁剂现场封存进行送检鉴定。

  8月24日,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青岛)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检验判定的结论为送检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由此确立新泰市某新能源经营所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经调查,该经营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现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023年8月2日,根据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要求,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时发现某处有一95#新能源加注站。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当地应急办工作人员前往该加注站现场核查,发现一栋二层小楼,外边有一张贴新能源动能驿站的自助取货设备,加注站办公场所和储存场所设在一层房间内,屋内汽油味很浓。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储存有76桶汽油味不明液体(规格为每桶10L),另有空桶223个,现场张贴有收款码。经询问实际经营人杜某某,该加注站售卖的不明液体名为绿环净清洁燃料又名尾气清洁剂,经营方式为购买人通过扫码支付后获得该物品,自行或由加注站工作人员通过漏斗直接加注到油箱中。经询问杜某某,该加注站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声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为其他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物品疑似危险化学品,且该地点位于某大桥南头东侧,屋后为村庄,房屋西侧及北侧架有电力线路,具有较大现实风险。

  执法人员对涉案液体取样以备鉴定,对现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于8月3日前往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对该样品进行检验确定,8月10日,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出报告显示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8月11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现场进行了现实风险评估,判定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的现实风险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023年8月9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及《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和演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宁阳县应急局对泰安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1.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2022年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安全费用);2.消防泵房配电箱、配电柜、消防泵电机、配电室内配电柜、盐水泵两台电机、3#配电柜柜门未设置pe接地线.厂区内工具间换成化验室,与设计不符;4. 2#车间内防爆灯线挠管脱出,一个防爆灯螺栓脱出失爆等问题。

  该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4裁量档次2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3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9裁量档次3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裁量档次2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人民币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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