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 2023-09-12 09:38:48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县(市)安监局,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

  为逐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学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省安监局确定2014年下半年集中开展全省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化学品罐区化学品数量大、种类多,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若发生事故,极易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威胁。近年来,全国化学品罐区多次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先后发生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2013年“6·2”爆炸火灾、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2014年“6·9”酸性水储罐爆燃等事故,我省也相继发生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11·6”废酸储罐维修爆炸事故、江西隆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19”原料储罐违规建设施工爆炸事故。这些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暴露出部分企业化学品罐区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日常运行、特殊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安全设计等方面仍存在明显问题。有关企业和各级安监部门要逐步提高对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切实强化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

  全省范围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的化学品罐区(不含港区内经营、储存企业的化学品罐区)。企业化学品罐区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和非危险化学品储罐均列入本次整治范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安监局按照属地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化学品罐区(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整治;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按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组织实施本系统内成品油库、加油站罐区安全整治,其所属成品油库、加油站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所在地安监部门要求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整治。

  (一)企业是否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体系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化工企业一定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手续和各类相应的安全许可证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1.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是否完善。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装置一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2.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是否严格。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解决措施。上游装置波动时,要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对有装卸栈台的罐区要严格装卸作业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违规作业影响罐区安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应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理。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3.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是否规范。要逐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还要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出现危险的情况时,救援人员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科学施救。要逐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素质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4.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对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要按时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化学品储罐腐蚀监控,定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立即处理。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5.化学品罐区人员培训是否落实。加强储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6.化学品罐区源头管控是不是满足要求。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进行设计复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设备设施。可以燃烧的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要定时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7.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是否扎实。建立完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整治消除隐患。对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且开展的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隐患得到及时整治。

  8.危险化学品企业发货装载是不是满足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货装载前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检查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装载过程严格操作规程,严控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确保不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评估是否落实。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一)自查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各级安监部门、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系统专项整治方案,传达到每个企业,明确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各相关企业按要求做全面自查,对检查察觉缺陷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整改时间表,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自查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负责汇总本系统自查情况。

  (二)检查阶段(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级安监部门、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在企业自查基础上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确定整改时限等有关要求,落实责任人员,并根据整改进度对整改落实情况做复查。

  (三)督查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安监总局将结合年度大检查对专项整治行动做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届时将对部分重点地区安全整治行动开展进行督查。

  (一)加强组织,周密部署。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内部协调分工,迅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实效,不走过场。

  (二)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和整改。各企业要格外的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自查,严格落实整改。

  (三)打非治违,严格执法。对未通过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试生产(使用)备案或安全许可即将到期的企业,督促其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试生产(使用)备案或安全许可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经试生产(使用)备案或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责令停产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强化事故预防,及时消除隐患。对一般安全风险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存在重大隐患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搬迁。

  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请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安监局、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工贸企业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件1、2(包括电子版)分别报省安监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安全监督管理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