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且违法!温州32人被拘留!

时间: 2023-09-10 07:06:20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4月24日,温州市鹿城区某办公场所起火,经调查,直接起火原因是该作业人员属于无证气割作业,气割时掉落的高温熔渣,点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4月25日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5月4日,鹿城区某建筑起火,事故原因为作业人员无证气割时产生的焊渣升起高温烟雾经狭小空隙窜升至四楼点燃可燃物引发火灾,5月5日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未查验资格证的包工头杨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4月17日-5月25日,鹿城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工业园、厂房等场所,查获无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件2起,对刘某、王某、张某三名无证作业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5月14日晚,温州市瓯海区某建筑施工工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平方米。大队防火监督人员通过火灾调查了解,发现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电焊工未关闭电焊工具,导致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瓯海区委、区政府格外的重视,要求区公安、消防部门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通过一定的调查了解,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不关闭电焊电源的情况下,就直接下班回去休息了,就是这一个疏忽大意的举动,导致火灾的发生。5月19日,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黄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5月26日上午,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大门镇民警在大门镇长沙社区某在建工地检查时,发现占某某、何某某未取得电焊操作资格证书违规开展电焊作业,且现场有易燃物品极易引发火灾,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占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5月29日15时许,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海经区民警在文博园内检查时,发现向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询问发现, 该名作业人员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且周围存在大量木箱等易燃物品,该行为属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向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4月7日,温州市乐清市一泡沫厂仓库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经查,此次火灾系一名电焊工在毗邻该厂的另一厂区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引燃该厂仓库内成品泡沫等可燃物引发火灾。5月22日,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市公安局对该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周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4月21日,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安阳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对辖区某高层住宅建筑下的沿街商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黎某某和林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黎某某和林某某在没有动火审批手续,且未取得特种行业电焊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仍使用电焊进行电焊作业,2人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黎某某、林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16时许,永嘉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在永嘉县南城街道一小区内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周某)在小区装空调时使用氧氟焊施工作业。经询问,该名作业人员并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另查明,周某使用氧氟焊作业的位置位于居民住宅区附近,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5月26日,桥头镇一男子(程某某)在建筑施工工地上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经询问调查,陈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经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规开展电焊作业,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程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5月31日,苍南县对辖区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专项检查,查获违规电焊作业案件9起,公安机关依法对12名违规电焊操作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5月19日,萧江镇应急管理中心(消防管理工作站)和萧出所在开展“平和3号”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平阳县萧江镇桑田路某厂房内正进行违反规定电焊作业,现场检查人员立即叫停施工。经调查核实,吴某某属于无证违规电焊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5月17日-23日,文成县开展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吴某在特种行业操作证未按期年审已失效,且电焊过程中未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在一集装箱内电焊,行为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谭某、李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企业车间内使用割炬切割作业,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至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3名违法人员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泰顺县罗阳镇仰天湖茶叶专业合作社发生火灾。经现场了解,该作业人员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叶某永的行为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情节严重,因此对叶某永1人依法处以二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