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法规选编--法规规章

时间: 2023-07-27 13:27:50 |   作者: 强腐蚀形耐酸碱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海口市加速城市住宅建造的若干规则》等政府规章的决议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一、市政府决议将《海口市加速城市住宅建造的若干规则》(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去,这以后条文次序顺次顺延。

  二、市政府决议对《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商场若干办法》(海府[1998]78号)作如下修正:(—)第八条修正为:“把盘活空置产品房与施行解危突围、拆迁安顿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分核准,将空置产品房转化为解危突围、拆迁安顿、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乡镇经济适用住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则处理。房屋买卖手续费折半收取。(二)删去第十条,这以后条文次序顺次顺延。

  三、市政府决议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去,这以后条文次序顺次顺延。

  (2000年1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处理,规范土地商场,处理好本市非农建造用地遗留问题,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非农建造用地在1998年12月31日前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其处理适用本规则:

  (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建造项目用地选址后,超越1年未处理土地征用等后续手续的;

  (二)经依法赞同征用土地后,用地请求者未按征地协议书约好付清征地补偿费的;

  (三)经依法赞同出让土地后,土地运用权受让人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付清地价款的;

  (四)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赞同机关赞同,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或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造,形成土地搁置2年以上的;

  (五)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已开工开发建造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造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依法赞同间断开发建造,形成土地搁置2年以上的;

  (六)土地运用者经过转让办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自转让合同收效之日起满2年底开工开发建造,或已开工开发建造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造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依法赞同间断开发建造.形成土地搁置2年以上的;

  (七)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因市政基础设备不配套,形成土地搁置2年以上的。

  第三条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建造项目用地选址后,超越1年未处理征地等后续手续的,除报经市政府赞同需予以保存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规划选址外,其他项目的用地规划选址予以撤销。

  第四条经依法赞同征用土地后,用地请求者未按征地协议书约好付清征地补偿费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原征地补偿费规范和请求者实践付出的征地补偿费金额以及其时市政府规则的出让地价规范处理相应面积土地的征地手续和土地出让手续;但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查看确认不能切割的土地,则按现值评价后核发换地权益书,回收土地运用权。没有付出征地补偿费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原征地协议征为国有,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原请求者下落不明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省级和市级报纸上发布征寻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未处理有关手续的,撤销其用地资历。该宗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原征地协议征为国有,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第五条经依法赞同出让土地后,土地运用权受让人未按规则付清地价款(包含经赞同缓交地价款)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省级和市级报纸上公告,期限其付清地价款或从头提出交纳地价款的方案报市政府赞同。

  在期限内未能付清地价款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其时市政府规则的协议出让地价规范和土地运用权受让人实践付出的地价款额划给相应面积的土地,回收其他土地运用权;但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查看确认不能切割的土地,则按现值评价后核发换地权益书,回收悉数土地运用权。

  第六条对本规则第二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则景象的搁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拟定该宗搁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赞同后施行。该宗搁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其方案拟定应当有抵押权人参与。

  第七条依法应当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搁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规则程序报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后,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其他搁置土地,可按下列办法处置:(一)期限开发。土地运用者要求按原报建项目持续开发建造的,可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期限开发方案,请求延伸开发建造时刻,但最长不得超越1年。

  (二)改动土地用处。土地运用者不能按原报建项目持续建造的,可在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改动土地用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后,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三)安排暂时运用。对现在不具有条件按原报建项目开发建造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暂时用地方案,报市政府赞同后施行。安排暂时运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越2年。原项目开发条件具有后,报经市政府赞同,由土地运用者按原报建项目从头开发;土地增值的,按有关规则交纳增值费。

  (四)置换土地。因市政基础设备不配套形成的搁置土地,由土地运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报经市政府赞同后,可按现值置换其他等价搁置土地或现有建造用地,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五)核发换地权益书。关于不能按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办法处置的搁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有关规则按现值评价后核发换地权益书,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则请求期限开发、改动用处或置换土地后持续开发的,有必要按市政府赞同的或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发建造方案和期限完结项目的开发建造。

  超越开工期限1年内未开工,或开工后1年内已开发建造面积占应开发建造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的,按本市现行协议出让地价规范的20%收取土地搁置费。

  超越开工期限满1年未开工,或开工后满1年已开发建造面积占应开发建造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的,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九条按照本规则对搁置土地进行开发建造的,土地运用者已按规则付出报建等各项规费的,在从头报建或置换土地后异地开发报建时,其原报建时所交的各项规费予以等额扣减,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施行。

  第十条按照本规则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当事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申述,又不施行处理决议的,由作出处理决议的机关依法强制施行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

  (2000年9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和改进本市的日子和生态环境,避免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包含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制品和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质料出产的一次性运用的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塑料薄膜和塑料鞋等。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施行。工商行政处理、技能监督、卫生、环卫等部分按照职责协同施行。

  第四条凡在本市出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向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挂号。

  现有出产一次性不行降解塑料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在产品上标示经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认可的回收标志,并负有回收职责,完结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回收目标。

  阻止出售和运营中运用未经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认可、未标示回收标志的一次性不行降解的塑料餐饮具。

  第六条阻止出产、出售和运营中运用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一次性不行降解的塑料袋、包装袋和塑料薄膜。

  第八条鼓舞和扶持企业出产契合国家规范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及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能要求的替代品,一起鼓舞和扶持兴修回收运用废塑料资源的项目。在本市出产一次性可降塑料制品及质料须经国家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认证,并在其制品上印制环境标志。

  第九条机场、码头、车站、景色旅游区(点)等公共场所及市各务单位、居民日子区内应当设置—次性塑料制品搜集容器。

  (一)违背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由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申报挂号手续。

  (二)违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技能监督处理部分按照《海口市阻止出产和出售冒充伪劣产品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处分。

  违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则的,由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技能监督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对出产者,由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售者和在运营中运用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技能监督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的,由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期限改正。

  违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技能监督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背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改正,并可对职责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

  (七)违背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处理部分责令当即铲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海口市阻止运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送的规则》的决议

  (2000年12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2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市政府决议对《海口市阻止运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送的规则》作如下修正:

  一、第一条修正为:“为加强本市路途交通和客运处理,保证路途交通安全,维护客运商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二、第三条修正为:“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对本世纪市运用摩托车进行营运性旅客运送行为的查办,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应当活跃支撑和合作。

  三、第四条修正为:“对违背本规则运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送的,由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暂扣违章车辆,并对违章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四、添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条:“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程序施行。对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挂号保存,当事人施行行政处分决议后应当当即发还。”

  五、第五条改变为第六条并修正为:“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不申述又不施行行政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施行。”

  (2000年12月21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2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路途交通和客运处理,保证路途交通安全,维护客运商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摩托车包含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及其他三轮机动车。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对本市运用摩托车进行营运性旅客运送行为的查办,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应当活跃支撑和合作。

  第四条对违背本规则运用摩托车进行营运性旅客运送的,由市交通运送行政处理部分或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暂扣违章车辆,并对违章行为人处以l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程序施行。对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挂号保存,当事人施行行政处分决议后应当当即发还。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不申述又不施行行政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施行。

  (1998年6月18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过2000年3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赞同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租借轿车、定线轿车的客运处理,保证运营者、司机乘务人员、乘客合法权益,促进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职业健康展开,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租借轿车、定线轿车(不含城市公共轿车)客运运营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理部分是本市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职业的主管机关。

  市城建、公安、税务、工商、物价、计量、环保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权规模内对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的有关事项依法处理。

  第四条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职业展开应当归入本市城市展开规划,施行总量操控。

  租借轿车、定线轿车营运号牌施行揭露拍卖、有偿运用准则。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五条 对非本市车籍的租借轿车在本市从事客运事务的,施行驻点营运处理,并归入本市交通运送年度处理方案。

  第六条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事务运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者)及司机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有必要依法运营,文明服务,自觉承受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的处理和大众的监督。

  第七条公民有权对运营者、司乘人员以及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告发、投诉。

  (一)拟定本市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职业展开规划和年度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安排施行;

  (三)安排和处理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运营单位的处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的训练作业,核发有关营运证件和服务资历证件,并担任年度审验;

  (四)担任拟定或许调整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收费规范和收费办法,并经市价格处理部分核准;

  (六)查看运营者、司乘人员、乘客施行本法令的状况,受理对违背本法令行为的投诉,并依法处理;

  (七)对运营者的运营活动进行辅导、和谐,安排展开文明服务活动,为运营者供给服务;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和交通疏通的前提下,能够在城市路途上或许站点、机场、港口等旅客集散点进行运政查看。

  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对租借轿车、定线轿车进行运政查看时,应当着路途运政制服,佩带一致标志,出示省交通运送行政处理部分核发的证件。

  (五)运营租借轿车客运事务的,应当装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施行昼夜值勤准则,保证通讯疏通。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不具有本法令第十条规则运营条件的,应当挑选具有运营条件的运营单位托付处理。

  第十二条请求运营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事务的,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准挂号后,应当处理下列营运手续,方可运营;

  (一)请求人向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提出运营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客运事务的书面请求。

  (二)请求人应当参与租借轿车、定线轿车营运号牌的拍卖活动,经竞买获得营运号牌后,在90天内办好有关购车事项;

  (三)请求人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材料,到公安、税务部分处理车辆入户和税务挂号手续;

  (四)请求人在办好车辆入户手续后,应当到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路途运送证。

  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则赞同或许核发有关证件。不赞同或许不核发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运营者需改变挂号事项的,应当向原挂号、赞同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运营者需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和工商、税务部分申报,缴销有关证照,结清应当交纳的税费。

  第十五条运营者应当对车辆承包者和聘任的司乘人员进行资历查看,并与其签定合同,树立车辆承包者和司乘人员档案。

  运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因抢险救灾或许施行紧迫公事,依法运用租借轿车、定线轿车时,运营者和司乘人员不得回绝。

  运营者有权回绝违背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的分摊和收费,有权回绝有关部分强行安顿的人员、推销的产品或许指定的服务。

  第十八条租借轿车、定线轿车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车辆技能等级规范和车容规范。租借轿车应当装置租借标志灯和经计量部分认可的路程计价表。

  定线轿车应当在车身两边喷写行进的路途及途经的站点,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营运线路牌。

  第十九条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在营运期间,应当修理保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则承受车辆技能状况等级和判定。租借轿车、定线轿车作废的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施行。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合理设置定线轿车营运线路、上下客站点和租借轿车营运站点、可停靠路段。

  第二十二条租借轿车应当在规则的站点或许可停靠的路段上、下客,上、下客应当停靠路途边缘和不得妨碍交通。

  (一)持有用的轿车驾驭证,并有实践驾驭轿车一年以上或许安全行车二万公里以上的作业经历;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前款规则条件的人员,有必要经过训练,考试合格,获得服务资历证,方可上岗营运。

  第二十八条 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则的收费办法和规范计收车费,运用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一致制发的车票。

  第二十九条司乘人员每日发车前、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能功用和服务设备进行查看,坚持车容整齐,保证车况契合规则的规范和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租借轿车、定线轿车在营运中,司乘人员和乘客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第三十一条阻止任何人运用租借轿车、定线轿车进行违法违法活动。对违法违法行为,司乘人员有权阻止;告发,并帮忙有关部分查办。

  (一)未按规则处理营运手续或许未按规则处理驻点营运而私行营运的,责令其间断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拒不承受处分的,间断车辆运转;

  (二)假造、涂抹、转让、出卖、租借车辆营运证或许服务资历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许撤消车辆营运证、服务资历证,并处1000元的罚款;

  (三)车辆转让未处理营运转让手续而营运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300元的罚款,并收缴其营运证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责令运营者改正,并给予处分:

  (一)租借轿车未装置路程计价表或许路程订价表损坏而营运的,处2000元的罚款;

  (二)租借轿车未装置无线通讯设备或许设备损坏而营运的,处500元的罚款;

  (三)租借轿车、定线轿车未按规则承受技能状况等级判定,或许经判定不合格而营运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五)未按规则喷写运营单位全称、行进路途和途径站点,或许喷漆掉落不补喷以及未粘贴投诉电话号码、运价表而营运的,处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租借轿车、定线轿车抵达国家有关轿车作废规范而仍持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回收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司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

  (一)无服务资历证、服务资历证未经年审或许年审不合格而营运的,责令其间断营运,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的罚款;

  (二)超规范收费或许成心绕道行进多收费的,责令其将超收、多收部分车费双倍返还乘客,并处1000元的罚款;

  (四)在路程计价表内预先蓄存路程或许蓄存时刻多收费的,处2000元的罚款;

  (九)租借轿车、定线轿车不按规则的站点、可停靠的路段停靠和上、下客的,处100元的罚款;

  (十)不随车带着路途运送证、服务资历证或许运用物品隐瞒路程计价表所显现的车费数额的,给予正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同乘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撤消其服务资历证,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轿车驾驭事务或许定线客运乘务作业;

  违背前款第(一)、(三)项规则,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行政处理部分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打击报复告发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分决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当事人对复义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 施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法令所称的驻点营运,是指非本市车籍的租借轿车从事起点和结尾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92年9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客运租借轿车处理规则》一起废止。

  (1999年12月29日海口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经过2000年3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赞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处理,保证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维护和改进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展开,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设备的规划、建造、处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运用城市排水设备接收、运送城市污水(包含工业废水和日子污水)、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办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抵达排放规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备,指接收、运送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明沟、暗渠、泵站及其隶属设备,包含城市公共排水设备和自建排水设备。

  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应当一致规划、配套建造、有偿运用。城市污水处理施行点源处理与会集处理相结合,以会集处理为主的准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研究作业,推行、引入、运用先进技能和设备,进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才能。

  第六条市城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分)处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排施行本办法。市城建主管部分能够托付其所属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处理机构担任详细作业。

  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环保主管部分)以及规划、土地、水利、公安、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处理作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归入城市建造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分期施行,配套建造。

  市城建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展开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年度建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安排施行。

  第八条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应当契合城市建造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规划要求与城市公共排水设备衔接的有必要衔接,并处理接通手续和承当相应的衔接费用。

  第九条在城市排水设备铺设抵达的区域,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备,由污水处理企业会集处理。

  第十条开发城市新区和建造住宅小区,应当将排水设备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运用,施行城市污水与雨水分流;旧城区也应当逐渐改造,完成城市污水与雨水分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应当事前征得市规划、环保主管部分赞同,报经市城建主管部分赞同后,方可施工。担任批阅的部分应当别离在10个作业日内作出赞同建造或许不赞同建造的答复;不赞同建造的,应当阐明理由。

  因城市建造需求拆建、移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事前征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管护职责人以及市环保主管部分的赞同,报市城建主管部分赞同,并承当拆建、改建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施工和临理,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并恪守国家有关技能规范和规范。市城建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应当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和施工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请求市城建主管部分按照国家规则安排检验。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材料别离送交市城建主管部分及有关主管部分存档。

  向城市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污水处理企业对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契合国家《污水归纳排放规范》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规范》(以下简称污水接收规范)后,方可排放。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树立排水检测档案,对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秘密担任有保密的职责;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受排水检测,照实供给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施行有偿运用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许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一致按排入的水量的水质向污水处理企业交纳污水处理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备运用费。

  直接或许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以外排放污水或许超规范排放污水的,仍由市环保主管部分监督处理,并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超规范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规范能够依据本市社会各方面的承受才能分步到位,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下列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应当进行处理,抵达污水接收规范后方可排放:

  对前款规则的城市污水未经预处理或许虽经预处理仍达不到污水接收规范的,污水处理企业能够报请市环保主管部分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以外的城市污水,超越污水接收规范但不致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形成危害的,经与污水处理企业协商一致并增缴必定的处理费后,能够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排放城市污水产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危害其安全、正常运转或许或许引发事端的,应当采纳应急补救办法,当即奉告污水处理企业,并及时向市城建主管部分和环保主管部分陈述,承受查询处理。

  第十九条市城建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转状况的监督查看,制止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

  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抵达国家或许省的排放规范,并承受市环保主管部分的监测。

  污水处理企业因特殊状况有必要停机抢修而暂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应当报经市环保主管部分和市城建主管部分赞同。

  第二十条运用城市自来水企业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同时收取,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运用城市地下水以及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企业担任收取。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排水设备,由市城建主管部分担任处理;排放城市污水的公共管道、泵站等设备,由污水处理企业担任维护和修理。

  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备的出户管及其隶属设备,由产权人或许其托付的单位担任处理和维护修理。

  城市排水设备管护职责人应当按照规则的技能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时进行处理和维护修理,保证城市排水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应当设置安全维护区。安全维护区的规模、辨认标志和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则。

  (二)私行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维护区内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许进行爆破作业;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倾倒垃圾、水泥浆等废弃物或许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四)偷盗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或许明知是偷盗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依然购买;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部分在批阅或许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工程项现在,应当事前征得市城建主管部分和环保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二十五条建造工程许多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前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管护职责人商定坚持办法,由管护职责人监督施行。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建造需求暂时向城市排水设备排放废水的,排放应当将水泥浆、杂物等进行沉积后,方可按规则排放;因排放工程废水形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不疏通或许阻塞的,排放者应当担任疏通、修理或许交纳疏通、修理费,由管护职责人安排施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紧迫事端时,管护职责人应当在接到陈述后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安排抢修,采纳有用的安全防护办法,并及时向市城建主管部分和环保主管部分陈述。

  市公安、规划、电力、城监、供水、燃气、电信等有关主管部分应当活跃合作,保证抢修作业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城建主管部分按照下列规则给予处分;形成丢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未经查看赞同进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造的,责令间断建造,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私行与城市公共排水设备对接的,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具有相应资质进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施工或许监理的,责令间断规划、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可处托付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国家规则的技能规范和规范进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施工的,责令间断施工,期限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仍投入运用的,责令建造单位间断运用,期限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遏、搅扰污水处理企业对城市污水进行水质、水量检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私行占压、拆开、阻塞、填埋、移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维护区内私行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倾倒垃圾、水泥浆等废弃物的,责令其当即铲除;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酸强碱等物质的,责令其间断排放,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按规则施行管护职责或许未及时抢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毛病形成设备危害的,责令管护职责人期限抢修,并可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应当将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而未按规划排放,形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偷盗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或许明知是偷盗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依然购买的,没有购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企业超规范排放出厂污水的,由市环保主管部分责令其期限处理,抵达排放规范,并依法征收超规范排污费。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当事人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施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城建主管部分及其他处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的部分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本市城市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有关规则与《海口市城市市政设备处理法令》关于城市排水的规则不相—致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2000年8月3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赞同)

  第一条为维护处理好万绿园,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的实践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文娱公园。其维护处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明珠路,南至沿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2.48809公顷。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园林处理部分是万绿园的主管部分。万绿园处理机构详细担任万绿园的维护和处理作业。

  市城市规划、疆土海洋资源、城市建造、环境维护、环境卫生、公安等部分,按照各自的功用,帮忙做好万绿园的维护处理作业。

  第四条万绿园主管部分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树立健全维护处理准则,加强对万绿园的维护处理作业,坚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齐、树木花草茂盛及各项设备无缺。每个公民都有维护万绿园的职责,对损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止、阻止和告发。

  侵吞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由万绿园主管部分责令间断侵吞,恢复原状,并处侵吞地每平方米每日10元人民币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负补偿职责。

  因城市基础设备建造需求暂时占用万绿园用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阅,按有关规则处理暂时用地手续,并准时交还用地,恢复原状。违者由万绿园主管部分处以占地每平方米每日10元人民币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负补偿职责。

  第六条经赞同的万绿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改变。为完善总体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原赞同部分批阅,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存案;确需严重改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陈述,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赞同后方可安排施行。

  第七条凡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有必要契合万绿园的总体规划,并向万绿园处理机构提出请求,经万绿园主管部分赞同后,持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赞同的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址从事运营活动,并恪守工商行政处理和万绿园处理的规则。

  未经赞同私行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万绿园主管部分责令迁出或撤除,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负补偿职责。

  第八条 在万绿园内举行大众性活动有必要报市人民政府批阅。活动应当契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用,坚持健康文明的准则,不得损坏绿洲、花木及其他设备。

  (六)带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阻止带着进入公共场所的危险物品;

  违背前款规则,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万绿园处理机构责令间断危害,给予正告,单位违背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背的,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古树名木危害或致死的,处该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负补偿职责;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条万绿园主管部分、万绿园处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处理部分和处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形成万绿园规划建造危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