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全文)

时间: 2023-09-23 21:06:05 |   作者: 强腐蚀形耐酸碱柜

  第六十二条 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十三条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状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能采用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办法来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作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要不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会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清楚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对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的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通过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的方法,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础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施、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要,应当按照下列基础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做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办法来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要,应当按照下列基础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部分会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能够直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可能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担重量的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以燃烧的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础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该依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够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的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

  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础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最好能够降低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会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会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最好能够降低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础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该依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有几率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以燃烧的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最好能够降低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以燃烧的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仔细的检测,并进行一定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第八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据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八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并应该依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和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保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

  (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真实的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保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

  (二)在有几率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一定要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最好能够降低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

  (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性能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

  (一)根据现场不一样的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比较有效的营救措施;

  (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的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第八十八条 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会引起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情况时,应该依据技术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和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第八十九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结束时,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人员、装备及场地进行洗消,并妥善处理洗消后的污水。

  第九十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药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勤保障制度,完善战勤保障体系,做好执勤战斗的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和技术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该依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完善紧急运送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九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该依据执勤战斗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的利用当地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加强与医疗救护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部门或者单位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的发挥有关专业队伍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作用,及时为灭火与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执勤战斗任务完成后,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进行战评与总结,一直在改进执勤战斗工作。

  第一百条 战评组织通常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五个层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独立完成执勤战斗任务的战评与总结,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总)队共同完成执勤战斗任务,或者特别重大火灾和典型灾害事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由上一级首长或者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相关的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战评通常按照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疑、分析点评、总结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勤战斗中严重失职、失误、畏缩不前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有关的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