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关于办理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临时)的通告

时间: 2024-02-02 04:20:00 |   作者: 可燃液体安全柜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临时许可证办理及布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照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要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布点原则。经过征求文昌、滨河、东园、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乡镇部门意见,一致同意在城区及城郊结合部规划设置50处临时销售店(布局点详情见附件)。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店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销售资格由递交资料先后决定,超出申请日期以及满足50个名额以后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零售点位置以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为准。

  1.申请人必须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户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应由专人销售,专人管理,店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4.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应急管 理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5.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零售店(点)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的外部最小距离为100米,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店、点最小距离为50米,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1.一般要求,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2.内部平面布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米;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米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线.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待考核合格后发放);

  1.递交资料。2024年1月18日至1月22日(8:30—12:00,14:00—17:00;1月22日17时之后不再受理)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文件中要求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每个临时销售点须保证有明确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方可申请报名,不得重复申请报名,已取得长期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申请;申请报名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表格见附件);培训合格证经区应急管理局培训后发放。申请报名地点: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104办公室,联系电线.资格审查。对所提交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当场退还资料。区应急管理局于1月26日统一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

  (一)销售地点管理1.现场存放量不超过30箱/30kg、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销售店需配有合格的5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

  2.零售店在销售期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临时)》悬挂在售货点的醒目位置,并张贴有“禁止烟火”、“严禁试放”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购买须知,现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4.《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临时)》逾期自动作废,并于2024年3月1日交至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104办公室。

  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与烟花爆竹供应商签订协议(存放在店内),由烟花爆竹供应商提供合规产品,开具正规购货发票(一户一票)、购货明细、购销合同,以上资料应存放至销售点备查。不得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进货或从其他渠道进货。零售许可有效期结束后,须将剩余产品退回供货商。

  2.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明显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标识及条形码。

  3.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颁标准销售个人燃放类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A、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经查实取消销售资格。

  在临时销售期间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销售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同时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列入监管黑名单。

  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有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临时)》的意向者,请关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不再做另行通知。来源: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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