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未贮存在专用库房 江门一公司被罚款5万元!

时间: 2024-01-26 17:10:17 |   作者: 可燃液体安全柜

  2021年4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门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查看,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未将风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库房内”问题。针对有必定的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查看记载》、下达了《现场处理处理办法决定书》,并依法立案查询。经查询:该单位运营物料贮存在台山一工业园的贮存场所,根据该单位供给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1XXXX-01)及其供述,其贮存的物料为甲醇(甲醇为风险化学品(《风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第1022项));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贮存物料进行抽样,并托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查验确认,《查验陈述》(陈述编号:E20210XXXX046)成果为:该样品沉默闪点<35°C,归归于第3类:易燃液体,该储罐物料归于风险化学品。因为贮存场所未按要求设置有关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防走漏等安全设备、设备,未依法实行相关批阅手续,不具备贮存风险化学品安全功能条件,确认江门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风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的问题。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矩。

  经查询确定,江门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现场查看记载》《查询询问笔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有关的材料,能够确定该单位存在未将风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的违法现实。江门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甲醇贮存量为19吨,根据《严重风险源辨识规范》要求,甲醇为第三类易燃液体,贮存临界量(T)为5000吨,不构成严重风险源。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矩,根据《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矩,结合《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适用规矩(试行)》(国家安全出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矩,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