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

时间: 2024-01-18 23:35:03 |   作者: 可燃液体安全柜

  2022年9月28日中午,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出现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该起事故教训极为深刻,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

  2022年10月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该起事故情况,经初步调查,事故餐馆在一层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存有2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为炉灶供气,餐厅老板为节约经营成本拟“气改油”,在瓶组间上方安装一个盛装醇基燃料的塑料箱,并将原燃气管线时许,供气公司人员更换1个液化石油气瓶,并向塑料油箱内注入醇基燃料,加注完成后发现油箱支架晃动,餐厅老板安排无证人员焊接固定支架,在焊接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燃烧,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为主体配制的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俗称“环保油”“生物油”,主要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同时掺入了特殊的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属于容易燃烧有毒危险化学品。因为便宜,常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醇基燃料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醇基燃料容器有爆炸危险。

  醇基燃料颜色可能是无色或者淡黄色,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色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风险隐患大。

  燃烧后吸入会影响视觉神经导致视力下降、记忆力下降和肾衰竭,严重者会导致脑水肿、智力障碍、失明甚至死亡。

  2023年8月25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为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刑事犯罪。

  2022年7月初,南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启东市汇龙镇无业人员郭某在汇龙镇爱心村8组圩汇路与志圩线米的民宅仓库内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销售给小餐馆作燃料使用。启东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摸排郭某行动轨迹、调查上下游销售情况,形成证据链条。7月12日,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配合下,在郭某实施灌装现场将其抓获。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现场采样,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该灌装销售液体为闪点小于60℃的甲醇。经大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从2016年开始,非法将危化品甲醇销售给启东市背篓饭店等9家餐馆,共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1684950元。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甲醇,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启东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来得到的489797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启东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52742.5元。

  2022年10月,浙江省安委会发布了四起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例都是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刑事犯罪,其中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三起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2年初,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情况做检查时,发现有部分饭店、食堂使用液态“新型燃料”,该燃料没有正规生产厂商资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新昌县公安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应用无人机技术和指挥平台智能分析研判,对涉嫌非法经营储存“新型燃料”的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进行了大量的线日凌晨,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三部门开展代号为“悍刀行动”的联合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湖村、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村的简易仓库现场查获“新型燃料”7880余升。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鉴定,该“新型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闭杯闪点为10℃-20.5℃不等,均属于容易燃烧液体类别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周某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从宁波、绍兴等地购买大量甲醇存放于未经设计、审批的简易仓库。该简易仓库内使用不防爆的抽水泵抽取甲醇、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现场照明灯具及开关不防爆、电线私拉乱接、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存在出现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

  周某某还将部分甲醇直接或兑水后作为“新型燃料”销售给柳某某、陈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非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将“新型燃料”运输并销售至新昌多家餐饮店。

  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7月13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周某某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四万元,柳某某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某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三万元。

  2022年5月6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发现市区某烧烤店等4家餐饮店使用疑似甲醇的醇基燃料,遂联合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销售方陈某某的燃料储存点进行实地查处,发现储存点内有4个白色吨桶液体燃料。经鉴定,上述燃料系甲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经营数额达1073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6月20日,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26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区崇贤街道庙桥一铁皮辅房内储存有大量疑似醇基燃料,现场储存容器有一个大塑料桶和四个小塑料桶,经过镑称重,共计1.04吨,上述疑似“醇基”燃料系童某某所有。

  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鉴定该醇基燃料主要成分是甲醇,经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鉴定,闭杯闪点≤6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另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院现场危险性分析认定,该经营场所未经设计、审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础要求》(GB18265-2019)。

  经核查,自2018年初至2021年10月期间,童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上述场所作为仓库,多次购进醇基燃料储存、分装销售至周边一带餐饮店,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2021年10月29日,临平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童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近期,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将以非法经营罪对童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22年3月30日,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918号的龙门虾栈发生火灾,经消防现场勘察,确认引发火灾的物质系店内厨房使用的醇基燃料。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当即对该批次醇基燃料开展溯源调查,查实供货方为董某某,其从宁波北仑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后,经调配以醇基燃料名义销售给沿街餐饮店铺。

  经核查,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董某某购入了价值8.6万元的甲醇已全部销售完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4月21日,北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董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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