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意见

时间: 2023-08-18 04:31:30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等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意见》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现就切实加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逐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完善防范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医疗机构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涉医案事件,有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嘉兴市部分单位行业反恐怖安全防范规范》等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高自身治安防范能力,全力维护医疗机构良好的治安秩序。

  (1)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加强专职保卫机构设置,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每年逐层、逐级、逐岗签订治安保卫工作责任状,将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人,完善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

  (2)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重点部位管理、安全防范系统日常使用管理、人员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库如实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完善培训检查制度。建立完善全员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将安全防范教育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加强对重点岗位、新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建立定期治安保卫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改治安隐患和薄弱环节。完善治安保卫考核及奖惩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成效与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把治安保卫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医疗、科研、教学等活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4)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强化医疗机构与卫生、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实事求是做好信息上报,公开回应患方诉求,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医疗纠纷,要及时报警。建立医疗纠纷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涉及人数和纠纷表现形式等不一样的情况,明确响应时间、处置人数、使用装备等,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防止突发事件恶性升级。

  (1)加强安保队伍建设。按照《内保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并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必须确定专(兼)职保卫人员,确保治安保卫工作有专人检查、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不低于全体医职人员总数4%的标准配足配强保安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班保持2名保安员在岗在位。要抽调精干安保人员组建应急小分队,比例不低于保安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4名,负责突发事件早期应急处置。医疗机构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以及应急小分队建设等情况须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强化安保人员培训。逐步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管理,医疗机构要从正规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保安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门培训和考核。培训重点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岗位实际要,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并且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安保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强化守护巡查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各出入口管理,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可疑情况;对财务室,存放药品、危险品、重要设备等重点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要加强值班守护;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各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室、挂号收费处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要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加强巡查,每班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可疑物要进行先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堵截、控制,对各类医患冲突进行隔离,做好现场保护的方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医院各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室、挂号收费处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张贴有关维护医疗秩序的法律和法规、治安告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告示等,悬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标语。在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安装广播系统,在发生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时,反复播放有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强化教育。

  (1)配强防护装备。为在岗值守巡查的安保人员配备对讲机等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武装带、警棍、辣椒水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根据医院规模、治安复杂情况,为应急小分队成员配备金属钝角钢叉、防割手套、辣椒水、警棍、防刺背心、警绳、头盔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有条件的,在医院重点部位安装使用安检设备,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

  (2)强化实体防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门诊收费处、现金结算处、财务室、血库、实验室、化验室、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库房、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场所、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资料档案室、计算机中心、监控中心(室)等重要部位应安装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标准的防盗安全门和牢固的防盗窗等实体防护设施。将“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及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合乎行业标准的保险柜。

  (1)完善技防系统建设。要充分的发挥技防在构建动态安全防范系统中的技术支撑作用,重视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依照国家、省级或相关行业标准,突出重点部位落实重点防护的要求,建立完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声音复核等系统,并实现各系统远程联网传输功能。按照《嘉兴市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技术标准,将各出入口、门(急)诊大厅等易积聚闹事关键部位视频监控接入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2)设置监控中心(室)。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应选择正真适合场所设置监控中心(室),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显示、记录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并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涉及内部视频、医患隐私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安防系统应有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正常上班时间不少于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上班时间不少于4小时;各系统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故障须在24小时内得到一定效果消除;监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24小时值守,加强实时监控,并做好值班记录。

  (3)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门卫室、门诊室、挂号收费处、对外接待室(医调室)、护士站,急诊诊疗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中心急症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应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监控中心(室)联网,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迅速前往处置。

  (1)规范投诉处理机制。要认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完善医疗投诉管理机制,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核查和反馈患方有关医疗投诉和意见建议;患方对诊疗活动和治疗效果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会诊、讨论,并将会诊和讨论意见如实告知患方;医疗机构要主动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医疗机构要建立在纠纷处置时不同层级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与患方的沟通接待机制,尽最大可能避免医患矛盾激化。

  (2)认真梳理化解纠纷。定期开展医疗纠纷摸排梳理,列出清单,及时研判,对久拖未决的医疗纠纷要做到逐件回顾、分析、应对,跟踪问题处理结果。对排摸梳理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主动接触,做好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争早化解、早控制,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涉医案事件的发生。

  (3)加强重点人员稳控。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高危患者及家属群体,或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可疑人、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会商研判,及时落实矛盾化解和预警防范措施。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一经发现此类人员出现在医疗机构中,要由工作专班及时牵头开展工作,防止由医生单独接待或防范不到位而引发人身安全问题。

  1.强化安防检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要按照《内保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履行好监督职能,定期对医疗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及时帮助医疗机构发现安保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有效措施整改到位,织密医疗机构自身安全防控网。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在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后,医疗机构立即报警,并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户籍、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当前处置状态等信息报属地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加强信息研判、会商,形成医疗机构安全稳定情况分析报告,及时落实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扬言爆炸、报复、杀人等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

  3.落实周边巡防管控。二级(含)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统筹公安巡警、治安、派出所各警种和医疗机构内部保安力量,根据医院看病高峰时段、周边复杂场所以及内部重点部位、重点科室现状,合理设定必巡线路、必巡点。加强对医院周边可疑人员、可疑车辆的盘查检查,防止不法分子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医院实施犯罪。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规划、成熟一家配置一家的要求,逐步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加强涉医不稳定信息的收集研判、安防设施建设指导,指导医疗纠纷的先期处置、协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的治安巡防管控等工作。

  4.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完善指挥调度、快速出警、应急联动、现场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力度。

  (1)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坚决依法处置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3)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指导安装安检设备,严格人员、物品的安检查控。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4)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处理“职业医闹”。要根据本地实际,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对“职业医闹”的专项打击行动,通过深入摸排、深度经营、深挖幕后,坚决铲除医疗机构及周边存在的职业“医闹”“医托”群体和涉黑涉恶团伙,坚决打击影响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深层次犯罪。

  1.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愈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的需求,采取适当方式来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2.强化协调机制建设。医疗纠纷处置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原则,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或涉医案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调委、患者所在地县(市、区)及街道(镇)等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负责指导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判明事件性质,迅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及维稳办。如属医患纠纷的,则由卫生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处置;如属涉医案件的,则由公安部门依法果断制止扰乱医疗秩序和伤医行为,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3.强化联动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建立常态化联合安保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医疗机构治安、安保工作情况、警医联动机制建设及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情况,研究部署医疗纠纷梳理摸排化解机制,针对性地对重点人员稳控措施进行研判。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增强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或件的防控和处置能力。坚持上下联动、系统推动、内外互动,逐渐完备相关工作制度,将预防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纳入重点工作管理。

  各地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正面舆论引导。主动与新闻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积极引导新闻媒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医疗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对待有几率发生的医疗风险,并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社会宣传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违法性,引导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与患方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与新闻媒体、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络;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医案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及时公开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广泛宣传最高院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密切监测舆情,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对重大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并随时上报事件进展。如无法立即书面报送的,应先电线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对上报不及时、处置不当的重大涉医案事件,将挂牌督办,约谈当地卫生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既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格外的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嘉兴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嘉公通字〔2012〕22号)有关要求,统筹和协调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各县(市、区)也要尽快组建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逐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强化医疗机构安保措施、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作为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就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创造更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配足配强安保队伍,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及时安装、更新、完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全面细致地做好查漏补缺工作,推进“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立体防控网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要以“平安医院”建设考核为载体,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督促医疗机构加大对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投入,善于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五)健全处置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嘉政办发〔2012〕102号)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详细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流程、内设机构职责、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等,确保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职、有序开展医疗纠纷案件处置。对重点医疗机构要确保“一机构一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对因渎职、失职或未按本部门、本岗位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医疗纠纷处置从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