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意见》(草案)

时间: 2023-09-13 10:25:10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逐步提升济宁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园区规划管控。推动化工园区结合本地“十四五”规划的编制,重新审视园区规划,实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安全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区域环评、区域安评等“规评”统一。各园区要按照产业定位,突出主导产业,强化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实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严格限制建设与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从2021年起,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将组织各化工园区每两年开展一次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园区提出改进意见。

  (二)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严禁建设涉及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济宁市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特别指导意见》(济化安转办〔2019〕18号)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鼓励发展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产品,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制定化工项目准入标准,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三)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审核程序。加强完善化工项目入园“三级”评审制度,完善项目审核程序,加强项目安全审查,严禁建设安全风险不可控项目,严格限制安全风险大、能效低项目。化工投资项目一定要有成熟可靠工艺包,严禁新上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项目。建立园区内企业一同监督、广泛参与项目准入的制度,凡经过“三级”评审的拟准入化工项目,应向已入园公司进行公示,接受企业监督,共同维护园区安全。

  (五)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属地政府对园区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园区做好安全发展规划、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园区内企业随意变更、非法改扩建行为。健全完善园区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园区安全生产总监,配齐不少于1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队伍,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80%。实行化工园区委托监管,园区所在县(市、区)原则上聘请不少于5名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以县(市、区)为单位常驻园区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立项、国土空间规划、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职责,增强安全综合管理的工作合力。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每年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对于B类(较高安全风险)化工园区,半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2022年年底前,对安全风险等级未达到D类(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停止所有项目审批。

  (六)改造提升化工园区安全设施。快速推进化工园区穿越道路规划调整和封闭管理设施建设,推动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加强危化品运输“两场一道”建设,加快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清洗场建设,设置专用车道,实现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根据园区产业情况和基本的产品特性,加强消防、气防设施和应急处置力量建设。配置化工园区公共管廊自动化监测系统和紧急切断装置,增强化工园区应对公共管道突发事件处置水平。

  (七)深入推动化工园区智慧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建设园区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测、动态管控、风险预警、应急指挥救援一体化运行,2021年全市化工园区全部完成“智安化工园区”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在化工行业的应用推广,积极地推进化工企业危险工艺、危险岗位的智能化改造。

  开展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定量风险评估,确认安全风险容量,建立风险点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结合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强化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约束,倒逼经济效益不高且安全风险较大的企业逐步退出。

  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部实现二级标准化,提高园区安全防范整体水平。

  “一企一档”,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和企业安全管理。有关县(市、区)每季度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对化工园区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大排查。

  (九)持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管理机构与企业、企业之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调和联动机制,严格应急值守工作,建立完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有效处置能力。

  (十)强化事故惩戒和责任追究。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园区,半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快速推进化工园区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对园区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重点约谈;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一)夯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并逐渐完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体系。

  (十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方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源头治理,避免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建立聘请省级及以上高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诊断式”检查长效机制,深入企业“解剖麻雀”,查找日常工作中看不到、查不清的深层次问题。

  严格试生产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履行试生产安全评价、审查程序,加强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严格开停车安全性能条件确认,

  工作措施,即未按要求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的一律不准作业,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不准作业,未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的一律不准作业,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经企业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核检查的一律不准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作业安全性能条件确认不到位的一律不准作业。

  (十四)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加快淘汰落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风险外溢安全评估,模拟构建火灾爆炸情景,分析事故波及范围和伤亡人数,完善落实相应安全防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装备和使用率一定要达到100%,实现对易燃易爆危化品储罐和管道泄漏的检测报警和远程紧急自动切断。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充装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弃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化工企业应按照实际申报危险废弃物产生种类和数量,规范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杜绝超量、超时贮存,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遗弃处置危险废物行为。2021年年底前,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定得完成有关产品生产的基本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化工设备管道安全管理,建立完善设备管道定期检验测试和运行维护制度,特定种类设备要严格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管理,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检验(安装监检)。健全设备管道安全管理台账,强化设备管道的检查和检测检验,严格落实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管道,一律予以淘汰更新。

  每年在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再培训的基础上,至少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培训考核和事故警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满足学历要求并持证上岗,强化作业前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企业生产实际的需求;建立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密从业人员安全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教育,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严禁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两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一定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和素质能力,严防“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有

  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一定要具有化工类中等及以上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一定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经

  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化工危化品企业监管平台建设应用,接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储罐区和库区)温度、压力、液位、

  监测报警等关键实时参数,以及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罐区的视频图像,实现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远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置各类预警信息。

  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化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

  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

  (十八)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精准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未科学管控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源、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严格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济宁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加强和规范化工项目准入标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和《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建设的意见》(济化安转办〔2020〕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规定所称化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1.严禁建设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济宁市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特别指导意见》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鼓励发展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产品,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

  2.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钠、氯酸钾等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

  4.严格限制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与产业规划无关的项目。

  1.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按照“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

  2.化工投资项目必须具有成熟可靠工艺包,确保工艺成熟可靠,严禁新上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项目。

  3.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项目,一定要具有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4.鼓励化工投资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积极实施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开发引进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

  1.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不少于5亿元);列入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其中,一期投资不少于3亿元)。

  2.新建产业链上下游延伸配套项目或具有成熟工艺、填补国内产品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放宽到3亿元(其中,一期投资不少于1亿元)。

  3.新建化工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要达到3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30万以上。

  4.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类、环境污染治理类和技术改造类项目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不受投资额限制。

  (一)本规定由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